浅谈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

时间:2023-05-22 17:05:15来源:作者:

 

为全面加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检察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刑罚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刑罚权威。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暂予监外执行之保外就医类型,认真开展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现将相关情况浅谈如下:

一、保外就医工作开展情况

1.保外就医基本情况。该院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干警深入龙驹寨街道办、竹林关镇,通过查阅执行档案、法律文书、病例诊断资料,询问保外就医罪犯,与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座谈。经过核实,该县目前共有保外就医罪犯3人,经过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审核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机构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情况。县司法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3名保外就医罪犯每个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每三个月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龙驹寨、竹林关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坚决杜绝“纸面服刑”情形发生。同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帮扶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3.对提请和决定保外就医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在开展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中,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主动和法院刑庭沟通联系,了解掌握罪犯保外就医案件信息,对罪犯拟做出保外就医决定征求意见的,要求法院提前将罪犯保外就医的相关病历资料抄送该院,如被保外就医人员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病情检查资料等,进而严格审核法律文书、病情诊断资料、询问保外就医罪犯,同法医座谈,听取县司法局对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决定保外就医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检察监督,通过检察监督,未发现县法院及司法机关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

4.对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入矫后,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定期深入镇(街办)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通过检查司法所对保外就医人员在入矫宣告、谈话走访、思想汇报、集中学习、公益活动、季度小结、病情诊断资料提交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受委托司法所反馈,与被保外就医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话,进一步核实存在问题的原因,同时了解保外就医人员的家庭生活状况以及病情就医等相关情况。巡回检察结束后,就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报告,针对受委托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司法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到位并书面回复该院,确保刑罚执行依法规范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保外就医工作存在的不足

1.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没有明文规定,影响法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判定。诸如罪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提交保外就医申请后,经法医学技术审核,认为病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疾病范围,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年,社区矫正期满后因刑期未满,根据病情诊断,再报法医学技术性审核。因病情诊断时间、法医人力、疫情防控等客观因素,法医学技术审核期间极有可能造成罪犯脱管,既影响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又给社会带来诸如重新犯罪等不稳定因素。甚至有的法院为了省事,又诸如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经法医学技术审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后,法院直接一次性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6年,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再诸如罪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法医学技术审核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直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由此可见,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判定都不一样。

2.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因患病收押难问题依旧个别存在。法院持生效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体检报告、收监等文书材料,向看守所送押罪犯时,因罪犯书面或口头主张其患有疾病,鉴于看守所医疗条件差等因素客观存在,看守所处于监管场所安全考虑,拒绝收押患病罪犯。法院不得己就要求罪犯到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病情,按程序报请上级法院开展法医学技术性审核,查明罪犯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以解决收押难。

3.缺乏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医学的复合型司法工作人员。

绝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检察官、法官办理,交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管活动。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保外就医的业务知识特别医疗专业知识更是了解不多、学习不够,业务能力、执行能力短板明显,导致工作中法律法规适用与医疗专业知识不能紧密结合,导致罪犯保外就医检察监督工作质量、效率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诊断资料审查流于书面形式,再者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由于人少事多,严重影响了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质性开展。

三、改进保外就医工作的建议

1.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法律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司法政策,情形之一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经过科学治疗,病情逐渐康复或病情康复程度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以维护刑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故应明确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本人认为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明确为社区矫正机构执行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如此一来,便于法官判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而不是将刑期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等同或分段判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便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督促保外就医罪犯积极治疗疾病、认真改造,符合立法精神,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

2.深入开展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收押难专项整治活动。

严格遵循政法教育整顿期间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判处实刑未羁押罪犯收押难专项整治活动,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法院及时报请法医学技术审核,对诊断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罪犯,监管场所要依法及时收押,检察机关对法医学技术审核和收押活动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同时,公检法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由同级政法委牵头,召开“三长”办公会,协调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收押难题。切实杜绝“纸面服刑”、杜绝没病装病提交假病情诊断材料送鉴逃避刑事处罚的现象发生。

3.借助“外脑”开展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法医学培训,建立法医人才库。聘请法医实务专家定期开展基层公检法司同堂培训,特别是组织检察机关捕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审判机关刑事审判庭干警、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安局监管大队干警以及驻所医务人员开展同堂培训,学习法医学知识,提升检察监督水平,提高司法办案能力。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多向人事、财政部门汇报,争取人力支持、经费保障,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人员,促进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着力打造一支能力业务过硬、执法规范的正规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推动保外就医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优质高效发展。


作者:张泰英 刘凯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