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一年级学生拖地致人伤残,谁来担责?

时间:2023-05-22 17:14:52来源:作者:

 

2021年12月16日中午11时许,张小杰正在打扫卫生拖地,陈佳佳经过教室外走廊去上厕所,无意间踩在拖把头上,倒地受伤,后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桡神经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陈佳佳、张小杰系周家山镇育才小学一年级学生(均未满8周岁)。

今年3月陈佳佳父母将张小杰及其父母、周家山镇育才小学诉至法院。

被告张小杰的父母辩称,原告陈佳佳受伤纯属意外事故,张小杰无过错,陈佳佳与张小杰事发时均未满8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育才小学安排张小杰打扫卫生不当,学校未进行必要管理,育才小学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育才学校辩称,学校有几百名学生,学生打扫卫生属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自身无过错;学校时常开展安全教育和防控技能活动,事发后,代课老师已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学校尽到了救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佳佳与张小杰在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幼小,即便在从事简单的活动,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也存在无法预见潜在危险以及应变的能力,因此,被告育才小学除日常例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外,还要针对年幼学生心智不成熟的特点,在日常生活、教育实践中加强现场指导、监督、防范等管理之责。特别是一年级学生尚幼,没有独立从事打扫卫生等活动的能力,现场应当有老师进行监督、管理。本案学校未尽到上述职责,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陈佳佳将脚踩在拖把上,张小杰在陈佳佳尚未移开脚时拉动拖把,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双方均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到学校及学生家中调查了解事发经过,并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衔接,通过校方责任险获取相应赔偿。最终,将案件顺利调解。

近年来,小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具体案件中的情况不尽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分析,如果学校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教导孩子在学校学习期间和其他时间不参与嬉戏,不涉足危险地方,尽量避免学习和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否则,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勉县法院

作者:王建军、汤飞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