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酒后驾车致3死8伤,民事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3-06-02 17:30:44来源:作者:

 

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

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

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王某和岳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王,2022年04月04日小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因操作不当撞上中央分离带开口活动护栏驶入对向车道,致4车连撞、3死8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小王及其车上乘坐人柴某、对方一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死亡,刘某车上乘坐人杨某及另一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王某洋、许某、郑某、闫某等7人受伤,四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刘某的父母及伤者许某等均诉至法院,请求受害人小王的父母王某、岳某,涉案机动车所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A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种损失共计2044201.91元。

法院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伤者杨某构成九级伤残,王某洋、许某、闫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和岳某辩称,其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案机动车所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其为涉案机动车投有保险,驾驶人小王具有驾驶资格,故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辩称,小王系饮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小王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王因饮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当事人均无责任;涉案机动车所有人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小王借用该公司车辆使用;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以上受害人各项损失经法院核算,共计为1917797.43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❶ A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民事责任?

❷ 车辆所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❸ 王某、岳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岳某以其继承小王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岳某等人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 A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❶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❷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❸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交通事故发生,其驾驶的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小王饮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就驾驶人饮酒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赔偿后,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只须作出提示即可,并无告知义务。

本案中,小王饮酒驾驶,是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A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没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且其已在重要提示栏对相关事宜进行提示,并在保险条款中对驾驶人饮酒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予以了列明。

因此,A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所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将该机动车借给小王使用时,车辆手续合格、保险齐全、小王具有驾驶资格,故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对程某的赔偿责任。

■ 王某、岳某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

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王某、岳某作为小王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❷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我国交通事故年死亡率高居世界第二位,每一起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背后无不是父母、夫妻、子女的无限悲痛。

本案中小王酒后驾驶致3死8伤,其教训是触目惊心的。

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安安全的行为,作为驾驶员,我们一定要杜绝酒后驾驶,且勿以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

“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这是成年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表现,切记,拒绝酒驾,才能“久”驾。(西安临潼法院 赵梦婷、贾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