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分手后拒不还钱?法院判了→

时间:2023-07-14 10:23:0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入伏以来,持续高温。7月12日,一位当事人手捧“救弱势护人权,合党心顺民意”的锦旗来到西安灞桥法院速裁庭,找到法官秦蕾,执意要亲手把锦旗送给她。

“判决收到就好,等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秦蕾跟她叮咛相关法律流程,还不忘贴心地为当事人着想,“天气太热,没必要跑来,也没必要花这锦旗的钱。”

案情回顾: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女方向男方借款78000元,男方向女方出具借条一份,后双方分手,女方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和事实真相,展开庭审调查。原告称自己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的款项,有借条为证,被告称自己虽然写了借条,但是没收到借款,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矛盾对立。

经了解,双方曾在同一家店内上班,秦蕾于是在确认了当时门店的财务人员信息后,当庭与其取得联系,了解原被告工资发放情况,核实了原告的出借能力,后又核查了原告的出借方式,再结合原、被告双方转款往来情况,对借条真实性进行了确认,依法作出了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78000元的判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当事人心存感激,送来锦旗以表谢意。

法官提醒:但凡涉及到金钱往来,即便是恋人之间,最好形成书面的借款合同,留存转账记录;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一定要备注用途,同时要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谈话录音等,以免感情破裂后,借款难以要回,导致人财两空。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系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财物应当返还。

而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如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以及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及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可以推定为双方为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已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西安灞桥法院供稿

编辑: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