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 10:00: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柯 娟
政法改革后基层检察院趁着改革的东风在人事管理上实现了“两化”。一是人员分类管理规范化,分成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有不同的考核管理办法,实现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二是干部队伍逐步实现专业化。基层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空缺情况,通过公务员招录等方式充实检察人员队伍,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更加科学化。
但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我们也能清楚地认识到在人事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人员流失严重。在改革的冲击下,检察机关行政岗位留人难,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薪酬待遇方面,员额制检察官要比司法行政人员更优厚,发展前景更好,所以大家不愿意主动到行政部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出现检辅人员紧缺,员额制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成倒金字塔状发展,严重影响了检察事业的发展。
二是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难度大。因组织人事归地方组织部管理,基层院没有自主开展职级晋升的权利,职级晋升指标要按照县域内大盘子统一协调使用,单位即使有再多职级晋升指标也无法自主使用,而员额检察官一旦入额成功就可以按照年限晋升,这更加加剧了员额检察官与其他类人员之间的差距,极不利于一般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以及队伍稳定性。
三是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的对应关系不明确。目前,员额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的对应关系没有与组织部门达成一致,也没有形成各部门均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员额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对应关系将无法明确,例如一级检察官对应正科级,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后,一级检察官对应二级主任科员还是一级主任科员。且员额检察官职务等级与对应行政职级并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基础。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且不论是否调离检察系统,即使是检察系统内部的交流晋升,组织部门也多是考虑行政职级,而非检察官等级,认为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不互通,使得职务晋升存在障碍。
四是从基层培养提拔检察长难上加难。基层院除检察长明确副处级外,三名副检察长直接规定一个正科、两个副科,如果提拔任命一名正科级别副检察长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那么其他人员除非调离或参加遴选,基本失去提拔重用的机会。这也很不利于基层院干警队伍稳定。
五是落实干警待遇保障方面存在漏洞,不利于基层院稳定。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基层院归市级财政管理,一切经费保障都由市财政拨付,但基层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却归县级管理,目标考核奖金改革后,县级财政认为其只负责发放考核奖励部分奖金,平时考核奖金不再负责发放,应随工资由市级财政发放。与此同时,市级财政认为基层检察院考核在县级,应由县级财政发放,如果是上挂单位必须由市委组织部门核定后才能发放。双方存在争议。同时,市级与县级在平时考核奖金上差距极大,也不利于基层检察干警安心工作,留住人才。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是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实现人员分类改革的初衷,员额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晋升渠道上分开,明确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的对应关系。并制定新的三定方案,明确业务部门内设机构员额检察官负责人的级别。二是加强对基层院关心支持,增加正科级别领导职数,同时赋予上级院像检察官择优晋升一样的自主权,自主晋升基层院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职级。三是明确干警待遇落实,及时与地方组织、财政部门会商、协调,沟通,解决待遇问题,缩小与市级部门的待遇差距,从待遇上留住人。四是优化人员结构。政法专编多向基层倾斜,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充实检察院人员缺口,为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减负。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