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注销证照是否可以先予执行?法官如何认定?

时间:2023-07-21 16:21: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那么,要求被告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是否属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

 

案情回顾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速裁庭俱艳妮法官审理了一起发生在疫情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产业公司将某商场五楼的场地出租给被告某影城公司用于经营电影院,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如约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并要求被告立即至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涉案场地上《公共场所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等。

被告辩称,其并非恶意拖欠租金,因受疫情影响电影院不能正常营业,导致资金短缺,故而未按时支付,现愿意支付拖欠的租金,但无需承担违约金。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各项证照均合法有效,不应办理注销,办理注销证照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庭审前,原告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对其诉请中要求被告立即注销《公共场所聚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其已将涉案场地出租给案外人,现因被告未注销上述证照,致使案外人无法经营,致其产生租金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应当准许先予执行。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为:(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法院在法庭调查前发现,被告对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存在较大争议,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尚需庭审质证后方能确定。双方之间合同是否已解除,尚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且未注销证照并未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原告主张先予执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故裁定对原告申请先予执行不予准许。

为了有效缓解企业困境,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俱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在综合审查双方证据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了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应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并且,先予执行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诉一般是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只要具有可以执行内容的案件才能先予执行。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该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第三,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裁定先予执行。第五,当事人需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并主动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对被告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先予执行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固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为此法律、司法解释在适用条件和范围上作出了限制,应以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侵害或妨碍行为对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产生了实际严重影响或者情况紧急为条件,不得随意作扩大解释,任意适用。

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的区别

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方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别。

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法院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的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的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编辑:马宁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