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7:33: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彦飞
“开门杀”即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此时有机动车、电动车等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后方车辆一下反应不及时撞致车门,酿成车祸。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6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停放于长武县亭口镇某某村道路北,王某某离开车辆后,车辆乘员王某(系王某某女儿,现年7岁)在开车门过程中,致己车左侧车门与沿长武县亭口镇该村道后方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违反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离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长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其他乘坐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停靠状态下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员开车门的时机选择上具有更大控制能力,王某某在离车时乘员开车门前应当提醒乘员下车时注意过往车辆、观察好周围情况,其未尽到提示的安全保障义务。
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水平、行为认知等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比较欠缺,王某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将王某置于封闭空间的车内,疏于照顾和监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亦未尽到监护职责和监管义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有失妥当,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以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认定。
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和监管义务,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保险公司向李某进行一次性赔付,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为书证,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该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和认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提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由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我们该如何防止“开门杀”发生呢?
一、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尽量将车停在划线车位内,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
二、乘车人员在下车时推开车门前,要从后视镜、侧或后档玻璃观察后方来车情况,推门时,先推开一条缝,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车。
三、驾驶人还应及时提醒乘员,特别是后排乘客,看清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再开门下车,如无特殊需求,后排乘客尽量避免从左侧下车。
四、骑车人、行人在路过停在路边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注意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