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10:29:13来源:作者:
目 录
案例一:创新证券审判机制 化解金融风险
——毛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案例二:创新涉外审判方式 促进合作共赢
——某外国公司与国内某汽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三:搭建执行和解平台 兑现胜诉权益
——某信托公司与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案例四:能动司法保障民生 服务中心工作
——某保障房管理中心与某银行西安分行、陕西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依法推进破产重整 保护各方利益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助推重点项目建设 高效化解纠纷
——某资产公司诉某快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依法保护名称权利 彰显法治精神
——西安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纠纷案
案例八:创新实践“共享法庭” 深化诉源治理
——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案例九:提升商事审判理念 维护交易诚信
——某租赁站与谢某、徐某甲、徐某乙及某劳务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十:准确把握司法政策 纾解企业困难
——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影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创新证券审判机制化解金融风险
1.创新证券审判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毛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6日,某制药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制药公司存在相关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行为,该决定书给予某制药公司责令整改、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罚款。吴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对某制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期间因此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依法应由某制药公司赔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一级高级法官赵雷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庭审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委派公益律师支持诉讼,审判长准确归纳该案中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以及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核定损失中的系统性风险等焦点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充分辩论,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给付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毛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专业性强,原告投资者众多,审理难度大。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雷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求,担任审判长承办该类涉众型的疑难复杂案件,在审理中创新引入全国保护中小投资者机构出庭支持诉讼制度,在陕西省首次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支持诉讼制度,首创“支持诉讼+投服中心”席位,由公益律师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及参与案件调解,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该批案件全部以和解方式解决,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功能,既对推动该系列纠纷案件有效化解、源头化解具有极强的引领作用,也对充分维护投资者以及某制药公司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陕西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活力的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赵雷 张亚凤 张鹏
法官助理:张咪咪
书记员:汪靖朝
2.创新涉外审判方式促进合作共赢——某外国公司与国内某汽车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某外国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某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某汽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上述软件,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某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某外国公司在起诉前申请保全证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诉前保全程序第一时间固定了侵权证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被告需要继续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矛盾焦点以及案件的涉外因素,法院联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选派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贸仲资深仲裁员、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员、国际法与比较法领域知名专家教授担任调解员,同法官一道细致入微地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鼓励双方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解决当下问题,最终达成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首例运用“融解决”机制,由法院与涉外仲裁机构联合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案件成功入选2022陕西省“一带一路”十大亮点工作。法院首先采取了积极迅速的诉前保全措施,保证案件侵权事实的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又主动联合“一带一路”著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组织合作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了当前先进的线上调解模式,即“保全+审理+调解”的办案模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积极融入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纷方案,是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典型示范,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引领。该案的成功调解对我省的对外贸易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提升了境外投资者对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泉 郝杰 许扬
法官助理:李一
书记员:黄玲芳
3.搭建执行和解平台兑现胜诉权益——某信托公司与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
【案情简介】
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43万余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又陆续收到某信托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将近200件,且申请执行人有和解意向,在传统执行模式下立案后开展和解工作,办案周期较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通“执前和解线上直通车”,借助法院诉前调解平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和解,从注册调解平台发起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执行案件网上立案到最终执行立案后确认执行和解,全程线上完成。通过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将执行和解实质性工作前置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大幅降低了执行案件办案用时,案件从申请网上立案到执行和解并结案用时仅2天,最终该案全部履行完毕。后以某信托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多起案件适用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顺利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传统办案模式下,执行工作尤其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周期冗长,难以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批案过程积极创新执行机制,建立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委派调解+督促履行+执行和解”三位一体,共同发力,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全方位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以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为切入点,有效打通制约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瓶颈,通过立案与执行部门紧密配合与高效联动,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内,充分引入社会力量,将执行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形成共同治理“执行难”的工作合力。该批案件的高效执行,及积极推动了执源治理,又为该院制定《执前和解线上直通机制操作办法》、建立执行长效机制做了有益探索,为全面助力优化西安营商环境,谱写西安高质量发展添力赋能。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牛晶琦 李凯 李唯
法官助理:陈杰
书记员:宋泽伟
4.能动司法保障民生服务中心工作——某保障房管理中心与某银行西安分行、陕西某银行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某保障房管理中心针对A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分别与某银行西安分行、陕西某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由这两家银行为某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金融服务。协议履行中,两银行以A房产公司贷款逾期等为由,分别从某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划购房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362亿元、298亿元。某保障房管理中心遂对上述两银行提起诉讼,请求两银行立即返还其监管资金并承担利息损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涉及众多购房群众利益、案情复杂的实际,组成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开展扎实细致的案情摸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案涉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收缴,化解疫情造成的材料款支付等问题,指导相关单位对当事人开展多轮诉讼外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自行和解,两银行将所转移款项全面退还至某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法院根据某房屋管理和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楼市平稳有序不仅关乎民生稳定,对于房地产市场稳定与经济信心修复同样重要,党中央、省市委密集出台政策,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力提振各方信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把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委政策同准确执行法律有机统一,吃透中央、省市委政策精神,能动司法,依法衡平企业经营存续与民生保障问题,促成各方达成和解,使案件纠纷依法妥善化解,案结事了,既使近千户购房群众关注问题快速妥善解决,维护了某保障房管理中心诉讼利益,也有效化解了某房地产项目重大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定纷止争和促进善治相统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来锦旗和感谢信,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障西咸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公正司法行为表示感谢,对合议庭法官勇于担当、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精神致以敬意。该案的依法妥善处理,是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服务全市中心工作,通过讲法律的方式实现讲政治的典范,为妥善解决同类型重大案件,防范化解重大敏感案件诉讼风险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受到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方红卫高度肯定和时任省高院院长李智的表扬。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杜豫苏 田坤 林瀚 师婷 秦燕燕
书记员:崔旋杨雪薇
5.依法推进破产重整保护各方利益——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某实业公司开发A商住楼项目中,因融资困难等问题导致项目自2012年停工烂尾,近200户业主购房权益无法实现;其债权人根据法院对A商住楼项目土地查封后某实业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对某实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评估结论,某实业公司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约54.1%;而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引入共益债方式能够100%清偿全部债权且能保障后续建设资金;但虽召开4次债权人会议,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拒绝再次表决,但其他债权组则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具备可行性,能够更好保障普通债权组债权人的利益,也能更好发挥《企业破产法》拯救价值企业的功能,裁定批准某实业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某实业公司A商住楼开发建设2022年全面重启后,经过多方努力,已经达到房屋销售条件并已打开了销售渠道。
【典型意义】
该案是西安首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案件,其典型意义有三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商品房买卖相关政策,维护了社会稳定。在疫情爆发导致经济下行,房地产企业濒临破产,购房群众、施工单位、职工等相关利益群体均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裁定批准某实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使房屋建设资金得到保障,助推商品房市场平稳有序;施工单位工程款如期支付,实现了“保民生、保稳定”,避免破产清算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该项目的“重生”既实现了社会纠纷的化解和民生问题的解决,也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价值,也为其他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经验借鉴。二是府院联动,共同担当作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法院通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与住建部门沟通,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助力企业打开售房平台通道。三是引入国资、助企纾困。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方式,引入第三方国企公司为某实业公司该项目提供共益债权资金及专业咨询管理,保证了债权全额清偿,使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及顺利打开销售渠道,有效化解了该破产重整案存续已久的困境。
承办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程冬 张如领 呼延静
法官助理:赵建辉
书记员:雷寓
6.助推重点项目建设高效化解纠纷 ——某资产公司诉某快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资产公司是对外投资、管理和运营的国有企业,某快餐公司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多年。2018年,某快餐公司承租某资产公司的创新科技楼房产扩大经营。某快餐公司装修该房产期间,适逢该房产所在的产业园区开展秦创原协同创新活动,某资产公司欲将该创新科技楼房产用来建设环大学硬科技创新街区,故对某快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某快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该房产;某快餐公司则反诉请求某资产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分析政府科技产业建设布局规划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发展利益所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利益平衡点,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房屋装修价值,并建议某快餐公司做好员工分流和情绪安抚工作,避免矛盾冲突扩大,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资产公司赔偿某快餐公司损失200000元的调解协议,而且某资产公司在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就支付了全部赔偿款,某快餐公司也当场将房产内物品清腾,并交还了钥匙,调解协议当天圆满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西安实践,需要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坚持公正司法、服务大局,找准司法服务保障全市九个方面重点工作、助推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全市法院审判工作职能所在。本案中,碑林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理念,针对被告是承担建设环大学城科技创新街区任务的国有企业,原告是有大量员工的老字号民营企业的实际,在审理中既重视积极助推环大学城科技创新街区建设,又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官通过法、理、情多方面,耐心细心疏导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及时安抚餐饮店员工、化解群体性冲突,引导双方树立“建设良好营商环境,企业责无旁贷”使命感,最终促使双方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以调解方式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碑林法院在案件审理切实将司法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紧密结合,精准发力,让司法预期稳起来,市场主体活起来,市场环境优起来,以显著的司法成效助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承办单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婷
书记员:姚睿
7.依法保护名称权利彰显法治精神——西安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西安交通大学产业总公司作为发起股东之一成立西安某公司之后,于2006年将其持有西安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并要求西安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西安交大”,西安某公司则予以拒绝。西安交通大学遂以西安某公司侵害其名称权为由,诉请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西安交大”简称并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西安交通大学系国内外知名的重点大学,“西安交大”以及在本地区范围内的“交大”简称系经西安交通大学长期使用已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广泛知名度,与西安交通大学建立了固定对应联系,成为公众熟知并已具有标识和区别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标志为由,认定西安某公司缺乏合法依据使用西安交通大学简称,侵犯了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冲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判决西安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西安交大”简称,并办理变更企业名称中“交大”名称的登记手续。西安某公司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名称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其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所享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他人名称,必须经过名称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对名称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对企业名称权依法保护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全面彰显西安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本案的公正审理,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西安交通大学名称权,保护西安科创文化教育等重要领域综合竞争力,助推西安“双中心”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彰显了公正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了西安营商环境的法治软实力。
承办单位:(一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栗德亮
书记员:李郭娇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李雪晴 姬钊 蒋瑜
书记员:张茜
8.创新实践“共享法庭”深化诉源治理——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物业公司起诉李某等140名业主,请求该140名业主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迅速研判,针对这批案件被告系人数众多的业主、诉求均为追索物业费的同类型涉众案件特点,为及时妥善将矛盾化解在社区和萌芽状态,第一时间将这批案件委派给该院“共享法庭”即雁塔物业协会服务站进行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最大限度发挥“共享法庭”中“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物业协会+值班法官”的整体合力。“共享法庭”机制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值班律师逐案调查了解业主拒缴理由及双方矛盾根源,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值班法官帮助调解人员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调解思路,提供化解方案,告知业主应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履行缴费义务;物业协会对某物业公司进行约谈,要求该公司对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立行立改,提高服务质量。在“共享法庭”各方调解力量共同努力下,该批140件案件业主均与某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均以某物业公司撤诉、各方皆大欢喜的方式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当前,城镇住宅小区已成为社区网格的基本单元,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法治化治理既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格局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通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最后一公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把打造红色物业作为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的“新引擎”,聚焦标本兼治,创新成立了全省首家“共享法庭”雁塔区物业协会站,延伸基层治理的司法“触角”,打造群众参与诉讼的“便捷驿站”,丰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诉源治理。“共享法庭”充分发挥“值班法官+人民调解员+物业协会+专家团队”工作机制,通过“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和“调解员讲情理+法官讲法理”模式,把“多快好省”的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使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加普惠均等,夯实基层治理根基;“共享法庭”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问题,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将能动司法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法院与基层社区协同互动化解纠纷,构建起一体化、均衡化、便捷化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了“1+1>2”的效果,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承办单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童晶晶
法官助理:杜炳妮
书记员:杨转
9.提升商事审判理念维护交易诚信——某租赁站与谢某、徐某甲、徐某乙及某劳务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徐某甲、谢某分别认缴出资2000万元、30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2021年3月,徐某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徐某乙;同年5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4500万元,股东谢某、徐某乙分别减资2700万元、1700万元;谢某、徐某乙办理减少A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时承诺A公司无对外债务。2020年,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因与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及某劳务公司向某租赁站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53.7万元及租赁物;某租赁站申请执行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某租赁站遂起诉请求A公司股东谢某、徐某乙在减资范围内向其承担补充赔偿义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谢某、徐某乙办理A公司减资时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债权人某租赁站,剥夺了某租赁站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判决谢某、徐某分别在减少出资范围内对(2021)陕01民终411号民事判决确定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谢某、徐某提起上诉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事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注册资金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公司对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更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主体责任的保障,股东负有诚信出资担保责任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同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能够减轻市场主体的生存压力、降低企业成本,为生存发展减少阻碍、激发市场活力;在公司符合减资条件情况下,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该类案件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债权人交易两层法律关系交织,权益主体广泛,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公司法规定,根据A公司股东决议减资时既未依法通知其债权人某租赁站,亦未向某租赁站清偿债务,使某租赁站对A公司资本充实的信赖利益被破坏的实际,判决A公司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做到既充分尊重商事主体自治,又依法规范公司及其股东经营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保障了个体工商户某租赁站的权益,是准确把握司法介入商事主体行为尺度,维护商事交易秩序,引导商事主体诚信经营的典范。
承办单位:(一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呼延莉
书记员:毛咪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任华
法官助理:周谧
书记员:胡展
10.准确把握司法政策纾解企业困难——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影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电影城公司租赁某置业公司的房屋开办影院,截止2020年底累计拖欠租赁费150万余元未付。某置业公司起诉请求某电影城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并承担违约金,某电影城公司则以其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减免房屋租赁费并不承担违约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综合考虑出租人某置业公司系国有企业以及新冠疫情对某电影城公司经营的影响,依法酌定减免部分房屋租赁费,判决某电影城公司支付某置业公司房屋租赁费140.49万元及违约金35709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编辑: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