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06: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钊儒
8月9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驱车40余公里前往徐家坪大水沟村,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将庭审现场搬到人民群众中,为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简易的庭审现场不失法律的威严,更有法律的温度,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略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颖担任审判长,现场20余名镇村干部和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情简介】
此次巡回审理的案件为被告人成某明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非法持有枪支,仍存侥幸不主动上缴,当地派出所公安民警接线索摸排中,发现被告人有持枪嫌疑,后民警在被告人家中查获枪支一支,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属于枪支,具有致伤力。
庭审结束后,刑庭庭长胡锟现场以案释法,随同干警发放普法宣传手册,为群众详细讲解了涉枪涉爆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告诫群众要遵纪守法、引以为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禁止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和弹药。
参加旁听的干部和群众也纷纷表示,要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加大法治宣传教育,让村民学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及安全意识,同时引导鼓励老百姓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将庭审现场作为“普法课堂”的目的是“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下一步,略阳法院将继续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将庭审过程“搬”到老百姓面前,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展现,以实实在在的鲜活案例让农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
【法官提醒】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的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非法持枪在一些偏远地区仍有存在,主要是由于偏远农村地区村民法治意识淡薄,加之部分老百姓思想认识普遍较低,在他们的认知里,枪支是多年前自己的父辈购置的,主要用看家护院和保护庄家,不会造成其他后果,故舍不得上交一直私藏。
我国对于枪支具有严格的管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缉枪治爆开展以来,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现象得到了很大控制,但仍时有发生。在此,也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切勿私藏枪支,对于发现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要积极举报,保障大众安全,也免触犯刑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