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6:53: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园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
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
拒绝履行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简要案情
赵女士、杨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6日,冯某曾因投资事宜与赵女士、杨先生发生纠纷,冯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三人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女士于2022年12月9日返还冯某1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约定期限届满后,赵女士未如约偿还债务,冯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赵女士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冯某方才得知赵女士、杨先生已于2021年9月1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分配给杨先生及二人之子,赵女士未分得任何财产,赵女士名下的债务由赵女士承担。
冯某认为赵女士离婚时“净身出户”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其行为属于恶意躲避债务。故冯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女士、杨先生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撤销权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3.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冯某通过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其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赵女士享有债权,赵女士应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向冯某履行还款义务。赵女士、杨先生于2021年9月10日协议离婚,赵女士自愿放弃共同财产权益,未分得任何财产,其行为明显削弱自身的偿债能力,导致冯某的债权无法实现。
综上,冯某要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冯某的债权额为14.5万元,又因赵女士与杨先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较多,已超出冯某的债权数额。但其中一项房产财产价值较为明确,亦符合冯某的债权范围,故法院仅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该项房产分配的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官提醒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类似“净身出户”的无偿处分财产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