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2:48: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原告高某租赁了被告史某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押金为2000元,租金为9500元。2022年4月,双方约定被告在案涉房屋处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押金,但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产生纠纷相互厮打,致使双方受伤。原告高某受伤后,在神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3天,为此支出医疗费用7490.72元,后续检查费用585.06元。2022年6月,神木市公安局对原、被告均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神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被告的人体损伤分别进行了鉴定。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史某赔偿各项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未能采取合理应对措施,致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侵害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原告自身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史某对原告高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追求和谐的重要理念。但现实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引发纠纷,甚至打架斗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激化了矛盾,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案中,原、被告因退还租赁押金发生口角最终大打出手,双方均因侵害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且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告诫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应当冷静处理,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导致冲突升级,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才是一个理性公民应有之为。
通讯员:艾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