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0:21: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瑞松
“征地补偿款是给村里的,还是给村民个人的?”
“分家协议”是否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化?
……
平日里,我们经常会听到类似的关于征地补偿款归属的问题。
一起来看本期临小法说法:土地补偿款在家庭内部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王某与丈夫赵某共养育有6个子女,1999年3月31日王某家庭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取得所在村组发包的9.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家庭成员共8人,承包期限1999年3月至2029年3月。
后赵某家庭内部将所承包地分为:赵一分得2.6亩,赵二分得2.48亩,赵三分得2.8亩。2012年赵二去世(未婚无继承人),次年赵二所分2.48亩承包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取得补偿款77198元,赵三作为家庭代表领取了以上补偿款,用于生活消费支出。
后赵某去世,王某家庭成员之间因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矛盾,现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赵三返还上述土地补偿款中其与丈夫的应得份额,双方因分歧较大,致使调解不能达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涉及的土地补偿款属于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故王某主张进行分割,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赵三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土地赔偿款11028.29元。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土地补偿款的权属问题?
法院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消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现原告王某主张返还分割诉争土地补偿款,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家庭成员,每个家庭成员又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参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本案涉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家庭成员共有,案涉2.48亩被征收土地补偿款亦应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应平等享有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本案中,原、被告家庭承包的2.48亩土地被征收,其家庭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法官说法
承包户家庭内部对于承包地的“分家协议”是否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化?
我国农村确实普遍存在成年子女与父母“分家析产”时,父母以户主的身份将家庭承包的土地“分配”给成年子女耕种的情况。
但父母并非法定的“发包方”,其将家庭承包的土地内部划分给成年子女耕种,并不会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化,仅属于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的耕种分工。
在对外的法律关系上,该农户系权利主体,实际耕种承包经营地的成年子女并非适格权利主体。
本案中,原、被告家庭虽已对承包土地进行家庭内部“分家”,并不会导致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变化,其家庭成员均应平等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供稿:西安临潼法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