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09:42:2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连带责任保证中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起诉后又撤诉的行为
是否能够表明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债权人于2020年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被告诉至雁塔法院,后因原告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雁塔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2023年2月28日债权人原告再次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被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经查,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起12个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庭审中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雷君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该款规定的“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本来的含义应当包括债权人请求的意思表示直接到达保证人,即人民法院将起诉书副本发送保证人,因为保证期间是或有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依法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时,该或有期间才变成确定期间,保证人此时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与诉讼时效不同。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只要债权人证明自己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即可,而不需要证明其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到达债务人。正是基于此点区别,就保证期间制度而言,“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到达保证人。
综上,对保证人辩称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合理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意思表示一定要到达保证人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本质的不同
保证期间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保证人,所以债权人如果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必须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保证人。
相反,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虽然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上,有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债务人,法律上也认定债权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可见,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上,不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为必要,只要债权人证明其依法主张了权利,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即可。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为了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自行通知保证人。债权人在起诉后又撤诉的,其撤诉后也可以自行通知保证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并不是让法院通知保证人,而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通知保证人的义务是债权人自身的义务,不能转移。
因此,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仍不足以构成依法行使权利,只有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或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才意味着债权人依法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