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5:46: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通告(七十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前被支队各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支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15日
附件:《长期滞留无人认领车辆明细信息公示表》(共69辆)
来源:西安交警订阅号
编辑: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