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业主私占小区公共绿地违法吗?

时间:2023-08-18 10:33: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艳

 

原告牟某与被告刘某同为甲村某移民安置社区的住户,二人系邻居。原告房屋北侧一层卫生间的墙壁与被告房屋南侧的墙壁有部分相接,原告家后院北侧与被告房屋南侧台阶之间有一处半开放的长方形的空地,面积不足20㎡。原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准备紧挨被告房屋南面台阶修建一堵围墙将案涉空地围起来供自家使用,遂与被告协商,被告认为原、被告的房屋本是以房檐滴水为界,原告紧挨被告房屋南面修建围墙会影响被告家房屋排水及通行,如原告要修建围墙必须在被告房屋南侧台阶外给被告家预留出至少10公分空档用于排水,原告则认为房屋建设图纸上没有设计空档故不同意被告的方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2023年3月7日上午,原告按原计划紧挨被告家南面台阶开始砌围墙,被告见原告未顾及自己的诉求,便前去阻止并将工人刚砌好的少量红砖踢掉,造成少量损失,后原告见无法继续修建围墙遂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妨害行为并赔偿损失。庭审中查明,案涉空地为该社区公共绿化区域,私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且原告修建围墙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也未经小区其他业主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须当事人对标的物享有排除他人占有使用的请求权为前提。本案中,案涉空地为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和处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原告个人不能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单独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原告对案涉空地并不具有排除他人占有使用的权利,原告并没有主张排除妨害的请求权基础。其次,原告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修建围墙的行为侵犯了该小区其他业主对该绿地的共有权,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为维护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而阻止原告修建围墙,其行为不仅不构成妨害,还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告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因该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可见,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业主共有,业主个人不得私占,若业主个人确需改变公共绿地的用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未经小区其他业主同意就私自占用公共绿地,其行为违法,被告为维护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而阻止原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因此造成原告少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镇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