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 17:46: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乐
借贷关系中,债务未清偿之前,债务人意外死亡,其配偶与子女成了债权人瞄准的还债对象,这种情况下,债务由谁来偿还?
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河东店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老张去年用自己的手机向银行申请网络贷款48000元,银行审查网签后依约发放了上述贷款,但不久后老张因意外去世,现银行依据到期合同,向老张的妻子和女儿主张债权,老张的女儿表示放弃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老张的妻子在继承老张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老张的女儿免于承担。
那么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要求其妻女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能否支持?
首先,我们要了解该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老张的妻子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老张的女儿放弃继承,故老张的债务由其继承人妻子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债权人可以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之诉,依法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益。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