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 16:39: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大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孙大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查:2017年,孙大爷的儿子小孙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赔偿款70万余元全部转入孙大爷银行账户。后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大爷应向儿媳韩女士及孙女支付47万余元。孙大爷未履行,故韩女士与其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孙大爷隐藏、转移财产,先是将赔偿款购买商业保险,随后孙大爷又将保险取出将钱转给他女儿银行账户,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检察官说法
孙大爷在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转移财产,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普法时刻
什么是拒执犯罪?
拒执犯罪全称是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拒执罪打击的是有钱不还的老赖行为,维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生活中有哪些拒执行为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执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4.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张夏兰)
西安临潼检察院供稿
编辑:郑黎波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