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网络热门普法“鉴定”(上)

时间:2023-09-04 09:56: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天,好友给我发来了一张截图并询问:“这个是真的吗?”

看完上面的内容,我眉头紧皱,不知从何说起,便回电向好友一一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后来的几天,我在不同平台也看到了不同网友向大家“科普”截图上所谓“婚姻法知识”,那这些内容到底是否属实呢?我国的法律是否真是如此呢?我们的权益到底应该如何保障呢?今天我们一起来“鉴定”一下!

提示:本次“鉴定”仅就截图中所述的法律部分从民事法律层面进行阐述。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因此,截图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的,截图中所说的“普及一下婚姻法”的说法本身就是不准确的。

因截图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较多,所以本次“鉴定”分上下两期进行。

没领结婚证分开算离婚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法官解析: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时确立。故双方若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无法被确认为婚姻关系的。但存在例外,即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况。我国民事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为界。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因此,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不能构成婚姻关系的,也自然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非婚生子的是否有继承权且不用承担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解析: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到,非婚生子女的确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法律并不提倡、鼓励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造成其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同时任何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都必须首先清偿税款及债务(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不存在只继承遗产但不清偿债务的情况。我们还应当注意到的是,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在成年后也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及扶养条件而未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

男方或男方家庭的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解析:《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原生家庭的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偿还的。对于婚姻一方的当事人对外的负债则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该负债符合《民法典》1064条第一款的情形,或债权人有证据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给予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则需要夫妻双方承担。

本期的“鉴定”就到这里,相信通过今天的内容,大家已经可以看出,网络上的很多所谓的“普法”都是通过断章取义、偷换概念来博取关注。因此我们希望大家在网上冲浪的同时可以本着理性的原则,谨慎看待相关内容,不轻信不盲从。遇到问题,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或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帮助,碑林法院也将一如既往地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司法职业的法治宣教义务,主动向前延伸审判职能,帮助每一个人都能知法、懂法并通过信守法律获得自由和有保障的权利。

下期我们还将继续鉴定:“彩礼是否可以退?嫁妆是否是赠予?”“结婚证是否是暴力的保护伞?”“夫妻双方的遗产和赔偿问题”,敬请期待!


西安碑林法院供稿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