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主动申请“和解”的被执行人

时间:2023-09-06 10:28:2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张法官,我们好几个账户被保全冻结了,原告赢了官司后没申请强制执行,我们也没办法直接转,这利息每天都在增加,我们压力太大了,总不能我们申请执行吧?听说碑林法院开展执前和解,能不能给企业想想办法?”

2023年7月底,陕西某材料有限公司代理人来到西安碑林法院执行局张婷法官办公室,讲述了企业最近的遭遇和困境。

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

在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两原告分别起诉陕西某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碑林法院保全了被告陕西某材料有限公司包括基本账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两起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后,被告应分别支付两案原告货款、运费、违约金、利息损失、律师费、担保费等。

但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两公司均没有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银行账户也一直处冻结状态,造成纳税、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等方面的困难,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两案件由于标的额较大,被告担心若原告怠于申请强制执行,利息的不断增长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经营压力,于是主动到法院寻求解决办法。

怠于申请执行造成的

利息损失谁来承担?

如何快速帮助涉案企业主动履行义务,摆脱企业经营面临的被动局面是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了解案情后,碑林法院执行局迅速通知双方到院开展执前和解,和解中得知原告是等待被告联系其协商付款方式而未及时申请执行。现被告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余额已达一千一百万,且不足部分被告可主动履行,本以为到此问题就可以解决,案件就可以顺利结束,但双方就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部分不能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

虽然已经对被告银行存款进行了保全,但尚未扣划,且仍有部分金额未被法院控制,故主张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扣划之日;

被告则认为:

其银行资金既已被保全冻结,不存在逃避履行的可能,被告本能在履行期限内付款,因原告迟迟不提供收款账户也不申请强制执行而导致扩大的利息损失不应再持续计算,主张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面对双方的不同立场,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解释,“案件在审理阶段已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虽不足额但差距不大,法院既要保护原告合法胜诉权益,又要避免被告因原告怠于申请执行而承受不断扩大的利息损失,结合法院强制执行的合理期限,故将本案中的利息截止日确定为履行期限届满后第十日”,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对此利息计算方法表示认可!

如何让申请执行人和

被执行人都能满意

按照《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机制操作办法》,被告企业履行完毕后,承办法官在制作《结案通知书》的同时,随案生成《信用修复证明》,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缝合”信用缺口,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

 

“我们一千六百多万的执行款已全部到账了,真要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速度点赞!”

“感谢碑林法院这样的程序和机制,不仅解决了企业的困境还发了《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解决后顾之忧,真正是为民司法”。

8月30日,双方当事人相约一起到碑林法院为执行团队送来了锦旗。

 

本案从执前和解立案到最后结案,中间经历了执前和解、执保扣划、线下履行、案款兑付、文书制作发放等多个程序,但全过程仅19天。

“执前和解+案件速执+信用修复”,该机制既可有效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发挥由“末端执”转“源头治”的功效,又能加快执行速度,缩短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的时间,还可激励被执行人企业自觉履行义务,传递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执行生态,成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增效的“强力引擎”。


审核:姚启明

编辑: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