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1:35: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马宁
日常生活中,很多业主选择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出租出去以赚取租金,但是在租赁过程中不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下面这个案例中业主王某就遇到了物业费的“麻烦”。
案例回顾
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2020年7月将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由于二人系朋友关系,故王某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二年、租金一年一结,除此之外,双方对其他事项均没有约定。后李某于2021年7月支付了王某一年的租金后,再未支付租金,亦未和王某解除租赁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至今房屋已出租三年有余,王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的房屋租赁费及2022年9月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同时要求李某向物业交纳2020年7月至2023年8月的物业费。
被告李某对王某的前几项诉求均予认可,唯辩称物业费不应由其交纳,而王某坚称李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享受了物业服务,物业费应由李某承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李某向王某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的房屋租赁费及2022年9月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对王某要求李某交纳物业费的诉求予以驳回。
释法明理
实践中,像王某这种想法的业主不在少数。一些房主认为自己的房屋租出去后,在租赁期间租客实际使用该房屋,也享受了期间的物业服务,实际上形成了与物业之间的服务关系,理应由租客交纳物业费,而物业也应该向租客收取物业费。
但这种认识实际上存在一定的误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主体应是业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业主在出租房屋时与租客就物业费交纳有相关约定,则从其约定,此约定经物业认可,物业也可向租客收取物业费,但在租客拖欠物业费时业主仍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连带责任,之后可行使向租客的追偿权。
法官提示
出租房屋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尤其对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中应对物业费的交纳有明确的约定,租赁合同亦应及时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避免之后发生的各种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供稿:蓝田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