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1:47: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是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
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
那么两者又该如何区分、认定和归责呢
案情回顾
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起因系被告通过宣传广告联系原告上门为其拆除家里的旧木地板,该宣传广告载明“回收旧地板,一个电话免费上门拆除,为您省心省力”,双方约定原告免费为被告拆除旧木地板,拆除的旧木地板给原告。
双方电话约好相关事宜后,原告找工友一起去被告家拆除旧木地板,在撬木地板时,原告未佩戴防护罩,木屑溅起致原告头部眉骨受伤,被告立即拿来碘伏,并让原告的工友帮忙购买创可贴,但因伤势较重,原告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等,被告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但不愿意负担后续治疗费,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将被告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口美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为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个人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承办人经审理后认为,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中,原告自行准备劳动工具和设备,其免费拆除旧木地板并获得拆除的旧木地板,系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拆除旧木地板系原告的独立业务或经营活动,而非被告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个人劳务关系。
关于承揽关系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到家里拆除木地板并不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对原告拆除木地板的工作进行任何不当干预,根据原告的宣传广告可知,原告有从事拆旧木地板的工作能力,故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原告受伤系因其不听被告劝告,轻信自己不会受伤,未佩戴防护罩导致,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提供劳务还是完成工作成果,均应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因受伤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委托他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材料,不得要求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完成某一事项,而且要选择正规且有资质、有能力的承揽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