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6:52: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子虽小,彰显法律严谨公正,司法为民,深刻体会权威神圣,我为贵院这个优秀文明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年近七十的张某来到西安鄠邑法院草堂法庭,将一份感谢信交到了刘亚薇法官手中,示意她快些打开看看,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案情回顾
张某于1980年与鄠邑区某村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并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而后长期在此生活,但直至2018年其父过世后才将户口迁至鄠邑区村组。2019年政府征收被告村组部分土地并给予相应征地补偿款,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分配事宜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决定将张某排除在补偿范围外。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将所在村组村委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外来户籍的人不享有征地补偿款’,这是大家都默认的村规民约。”
“可我在咱们村都生活四十年了,遇到村里的大事了也是出钱出力,我以为大家已经是‘一家人’了,到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怎么就没我了。”张某争红了脸,蓦地又低下头无奈地左右摇摇。
......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刘亚薇法官便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组实地了解情况及意见,发现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张某村民“身份”的认定。村组成员也表示,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是村里开会决定好的,虽然张某在村里生活了四十余年,但2018年才将户口迁至本村又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是不想给他分钱,是这笔钱牵扯到村里的所有村民,要尊重大家的意见。
圆满结案
掌握这些意见后,刘亚薇法官结合相关法律,为双方当事人解释道,村组判断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而非仅凭户口迁来的时间就“一锤定音”。在场众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低声商量了起来。想法子的想法子,表态的表态,不一会出声道:“那就让老张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个人情况证明吧,之后咱们村组再联合村民代表一起综合评定一下。”
最终,张某如期提供含有1980年至今在村内的生产、生活、村内公共事务参与度等考核项的个人情况证明,经村组审核后认可了张某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相关诉讼请求,案件圆满结案。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刘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