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0 09:15: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3年9月19日下午,刘某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在莲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从他人处得知咸阳市旬邑县马栏镇五一站监狱附近有座古墓,便与陈某某(在逃)、郑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工具一同来到此处实施盗掘活动。当晚,三人使用工具对其确定的古墓地址进行挖掘,进入洞内后未获取到文物。次日,陈某某因事先行离开,刘某和郑某某再次进入盗洞继续挖掘,最终挖掘到陶器、铜器等文物五件,刘某将这些文物带回家中。次日,即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窑店派出所查获。2023年3月20日,经咸阳市文物局认定,刘某等人盗掘的地点为一处战国-秦汉时期的古代遗址,级别为一般等级,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23年5月11日,经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器物均系一般文物。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刘某在本案之前就曾因盗墓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法庭结合其前科情况、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古文化遗址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和见证,承载并传播人类文明,是具有深厚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犯罪分子为谋求非法利益进行的破坏性盗掘,会给古文化遗址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严重破坏其历史文化价值。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保护文物古迹不受破坏。
编辑: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