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一定还有,再找找!

时间:2023-09-20 11:12:4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飞来横祸”

李华与某建材厂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1月,李华发生交通事故,经西安市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并经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向鄠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建材厂向李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执行阶段,经执行干警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某建材厂资金账户内仅有两万元且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燃起希望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这笔被李华视为“后半生保障”的钱还能履行吗?

再找找!

执行干警立刻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相应资料,发现被执行人某建材厂性质上属于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法院裁定执行某建材厂经营者王军的财产。李华燃起了希望…

但经查控,王军名下资金帐户仍余额不足,且无房产、车辆等。一时间,执行程序又无法推进…

“蛛丝马迹”

一条条财产线索重新梳理、更新,在一个个坏消息中,执行干警突然发现王军妻子名下有套房,并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

这套房屋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仅为王军的妻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能直接对被执行人和经营者以外第三人名下的房屋径直进行查封、拍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应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房产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婚后以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柳暗花明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干警将有关情况向李华进行了释明:应当先明确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及经营者王军在此套房屋当中所占的份额,之后才能在执行过程当中,根据王军所占的份额对该房产进行相应的处置。后李华向我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将王军及其妻子另诉告上法庭。收到法院传票后,王军害怕影响孩子上学和还房贷,更担心确定了自己在房产当中占有份额后,法院会对房子进行拍卖等,于是主动多次前往法院要求组织其和王军再沟通。经过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王军和李华达成和解协议:王军再向李华一次性履行15万元。当日,王军全部履行完毕,李华也立即撤回起诉,至此,该起纠纷执行完毕。(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