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执行亮剑神兵天降 捍卫法律尊严

时间:2023-09-21 14:53: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耿庆

 

“这么快,你们真来了啊!”

2023年7月,城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何某多年前从好友张某处借款3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借款到期后何某一直未归还,并玩起了失踪,张某遂诉至法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何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何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多次电话联系何某,其也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态度恶劣,不愿“现身”,再次与法官们玩起了“捉迷藏”。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之时,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某在西安市高陵区某公司上班,在确定该公司具体位置后,执行法官一行数人驱车三百多公里赶往何某上班的公司。面对犹如“神兵天降”的执行干警,何某错愕地说道:“没想到你们能这么快找到我,更没想到你们会为了几万块钱大老远来这。”在执行干警的再次释法明理、批评教育以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威慑力下,电话里态度强硬的何某瞬间失去了往日的气焰,当场履行了1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与何某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

事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不无感激地对执行法官说道:“感谢你们不辞劳苦为我讨回了欠款,这不仅仅是在保护我的权益,更是在捍卫司法尊严!”

法官提醒

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必须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如试图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阻挠执法,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