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10:39: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开展“两行动、两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体现法院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三个年”活动,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能动履职、补短强弱、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和市中院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即日起鄠邑法院特开设“两行动、两措施”专栏,全面展示鄠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优秀做法,敬请关注。
“如果把钱全发给他们,他们不给下游企业支付,我们作为发包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不同意由他们代付,他们公司拖欠货款多日,谁知道这钱能不能如数付给下游企业!”
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虽均有履行义务的想法,但彼此之间却互不信任……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却不履行?
宏嘉公司与睿鸿公司就西安一项目楼盘总承包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含税总价暂定为 60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睿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宏嘉公司施工量增加,增量施工费用为90余万元,但睿鸿公司仅向宏嘉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剩余工程款及变更工程量款项一直未曾给付,宏嘉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后,被告依旧未支付。后原告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
查封账户后,却生变故?
收到该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账户中心有一笔款项到账,足够支付案件款。法官迅速采取查封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谁知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了调解书确定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款项中120余万由被执行人公司代付下游企业。
原来,法院查封的240余万工程款中有120万是应当支付给下游十家企业的货款,本来申请人书面同意该部分款项由被执行人作为发包人代付,但由于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多日,导致申请人不再信任被执行人公司,这120多万工程款若不能如数发给这十家下游企业,申请人必然会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边,被执行人公司提出因双方公司之间有矛盾,且申请人公司在外地,被执行人担心把工程款全部发放给申请人,如若他们未能按期按数支付,己方公司则会承担责任。
200余万,另辟蹊径化解!
了解情况后,办案人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履行义务的想法,但分歧点在于履行方式。被执行人要求将下游企业的货款直接由法院支付,但根据相关规定,案款只能发放给案件当事人,无法直接转账给案外企业。
为尽快帮助申请人及下游十家企业收回款项,办案法官最终给出了解决方案,由法院将下游企业的120余万元货款先行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将案件款足额发放至下游企业后,再将剩余的工程款发放给申请人,双方均对此方案表示赞同。
至此,这起涉企业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下一步,鄠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落地见效,以执源治理、多元化解为抓手,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针对情况复杂的涉企案件,主动问需解难,尽职尽责当好企业发展“护航人”。(文中均系化名)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