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院 | 交通肇事逃逸,可“驶”不得!

时间:2023-10-16 15:55: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发生了交通事故,

第一时间报警是常识。

但是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

妄想用逃跑的方式来躲避处理,

殊不知,这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处罚……

2023年7月25日,小程开车去朋友小焦家参加聚会,到了晚上9点,小程准备回家,在开车行驶过程中,与步行过马路的小林相撞。事故发生后,小程驾车逃离了现场。小林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程。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时,千万不能有侥幸逃跑的心理!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实接受交管部门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驾车逃逸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种类,无证驾驶摩托车,轻者要被罚钱或者拘留。若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要面临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二、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孟春艳)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