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9 15:06: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三原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当庭履行。
被告汪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通过三原县东三路路口时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与张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张某某对此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收到案件后,段哲法官对该案诉前调解情况进行了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就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同时发现被告态度消极,拖延调解。为进一步促进民事纠纷柔性化解,段法官提前将庭前会议中争议双方的诉求进行了梳理,简明扼要的进行了统计,抓住纠纷症结,研判化解策略。
开庭中,段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通过证据完整呈现事件真相,并同步向被告释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劝说双方控制情绪,理性对待争议。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逐项对清账目,最终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