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谁的车都敢坐?所有路都能走?

时间:2023-10-26 17:28: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作者:杨帆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柿子树上缀满了小红灯笼似的柿子,枫树的叶子火红火红的,像一堆正在燃烧的火焰,梧桐树的枯叶在秋风中纷纷飘落下来,像翩翩起舞的金色蝴蝶,在适合外出郊游的季节,携三五朋友,一起看层林尽染,感受无限美好风光。但谁能想到,王叔还没待那份开心平复,在返回的路上就出了车祸,导致车上搭乘的好友伤亡,被刑事立案,并被索赔一百多万。

王叔退休后可谓过上了无忧无虑的老年生活,某日,闲着无事叫上好友刘叔、赵叔自驾前往周边游玩,游玩方式为AA制。王叔开的车,三人游玩返回途中,因王叔开车时间较短、技术不熟,加上速度比较快,下坡时遇一急弯,紧急处置不当,直接冲出道路,车辆翻到山下,期间车子后门也被撞开,导致后排没系安全带的刘叔被抛出到十多米远的地方,人还没送到医院就没了生命体征,前排的赵叔也身受重伤。

此案中,案涉公园位于一山上,还没竣工,在通往公园的道路旁还有“禁止通行”等类似的警示牌,不属于交警管辖,后被移送到当地派出所,王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一百多万元,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为什么最后王叔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的,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属于公园管理范围,且禁止通行,不属于道路交通法管理范围,故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王叔的技术不娴熟,在未竣工公园里无视警告牌,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法律的作用不只是为了严惩犯罪行为,还有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这种警示作用,不仅仅是对于本案件中的王叔,对各位正在路上,将要开启旅途的朋友们,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开心出门,平安回家!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