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5:55: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帆
“我就是一个开宾馆的,只是把房子租给他们让他们在店里卖淫,卖淫女也只是被治安处罚了,我又没参与组织卖淫,怎么能把我抓起来?”
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周某涉嫌容留卖淫案。周某在临潼区经营着一家温馨的小宾馆,由于疫情的原因,生意确实不太景气,2022年10月的一天,赵小凡找到正在宾馆前台发愁的周某说:“老板,我需要四五间房子,你这长租么?”“小伙子,你租房子准备干什么?租多久啊?”赵小凡略带神秘的小声告诉周某“我准备带两三个卖淫小姐,生意好的话我肯定租的时间长。”周某心想:我又不参与组织卖淫,我只是租个房子,虽然心里有些不踏实,但是……想着想着周某抱着侥幸心理,决定把房子租给了赵小凡,谁也没想到,第二天,这个仅存一晚上的窝点就被警察抓获了。经审查,临潼区检察院以嫌容留卖淫罪将周某起诉至临潼区法院,鉴于周某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临潼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卖淫的存在是社会变得腐朽,不仅伤风化俗,不利于社会风尚,并诱发多种犯罪,严重威胁社会秩序。虽然卖淫嫖娼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周某容留卖淫的行为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内容及形式均存在改编,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请理性阅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