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交通事故一案,入选西安市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30 15:34:3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茜

10月26日,西安中院举行“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全市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西安临潼法院审理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一案,入选上述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5日7时10分许,原告王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德杰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潼人民北路火车站段300米(德杰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告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德杰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由于事发突然,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系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

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合计274737.14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000元、伤残类180000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6187.1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0474.86元。

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认定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判决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案明晰了因果关系要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认定的重要意义,而并不拘泥于传统事故责任认定的“碰撞”因素,并在侵权责任划分中深入践行公平理念,合理划分侵权赔偿责任,深刻诠释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