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1 11:15: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中院发布“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十大典型案例”,西安灞桥法院一则案例成功入选。
案情回顾:
2021年,江某在樊某经营的水果店上班,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相处过程中,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樊某于是通过手机短信多次给江某发送恐吓辱骂信息,并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内发送多条辱骂江某的消息,引发该群内多名周边小区业主参与讨论。
江某报警后,樊某先后被公安机关给予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江某认为樊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导致其精神受损,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樊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裁判结果: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 、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樊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对江某不当的言论,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江某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樊某的不当行为必然会给江某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江某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樊某在水果店客户VIP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向江某赔礼道歉,赌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艺术作品、报刊、网络等诸多方面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充分说明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网络论坛、QQ群、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道德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自我权利的捍卫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名誉、权利为代价,出现感情纠葛、矛盾纠纷时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侮辱、贬损、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曝光他人隐私借用网络舆论的力量来占领高地。否则因不当言论或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审理,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有人存在的地方,就有规范,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作为一名公民,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应对法律怀有基本的敬畏,学好法、守好法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尽的义务。法治中国,始于一点一滴。
结语: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每一起案件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更具有标杆、示范、扩展的作用。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守护社会公正、树立时代新风。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