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9 16:39:4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强 刘亚瑄
【案情简介】2022年7月,陶某因患双相情感障碍精神疾病在A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8月26日凌晨1时25分许,陶某上厕所摔倒,后被3人抬至病房。1时40分,A医院当日值班医生询问患者陶某,陶某能够简单回答,自诉有明显头晕、头痛症状,医护人员嘱其卧床休息,并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当日8时30分、10时45分,A医院医师查房(巡房)均反馈陶某处于睡眠状态、呼吸平稳,直至11时40分医生查房发现陶某仍处于睡眠状态、呼吸平稳且呼之不应。随即,A医院组织医生进行会诊,经征得陶某家属同意后,于13时许转入西乡县人民医院进一步诊治。8月28日,经西乡县人民医院判定陶某脑死亡。随后,陶某家属将A精神病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医院与患者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后,医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患者病情进行科学专业判断,以最佳医疗方式对患者尽心医疗、尽力救治。医方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A精神病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酌情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30%,计25万余元。
被告A精神病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亲属陶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的,患者可选择违约或侵权作为主张权利的方式,案由分别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精神病医院不同于一般性质医院,患者大多无法控制自身行为举止,医院更应尽心对患者进行看护,最大程度保护精神病人免受伤害,否则将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A精神病医院与患者陶某之间具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关系,且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合法有效。陶某在该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凌晨上厕所摔倒,虽属意外事件,但医方仅安排3名非专业人员将其抬至病房,未采取任何医疗技术手段辅助,且陶某摔倒后自述有明显头痛、头晕症状,A精神病医院医生也只是简单叮嘱其卧床休息,未采取专业医疗救助措施,从而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故A精神病医院在面对陶某凌晨摔倒后的突发情况,没有安排专业医护人员采取专业医疗手段对其实施诊治,延误治疗时机,导致陶某非正常死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中对患者尽职尽责看护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过错,故赔偿权利人选择以违约的方式向A精神病院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