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行动 两措施”】冒充“景德镇”?法院:侵权、赔偿!

时间:2023-11-10 22:59: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

西安灞桥法院自贸区法庭

依法审理了一起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景德镇陶瓷协会是第1299950号“景德镇”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等,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9年7月。景德镇陶瓷协会称,“景德镇”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涉案商标于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景德镇陶瓷协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某茶店未经其合法授权,就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期间,景德镇陶瓷协会工作人员购买了相关侵权商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陶瓷产品的原产地以及该地区的陶瓷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且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突出使用“景德镇制”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景德镇制”虽字体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构成近似,使用在陶瓷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标识的销售数量及单价、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地理标志类商标实际是将“地理标志”这一公共资源纳入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专用权及禁用权的范围不能扩大至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如果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其为对于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官建议,商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进货,保存好相关进货凭证;地理标志类商标注册人则应在日常管理中做到合法、合规,维权时亦应合法行使诉讼权利。

灞桥法院将继续扎实推动“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落实落地,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