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16:12: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NO!NO!NO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各自飞”不对,相濡以沫、相互帮助,才是爱情和婚姻应该有的样子。让我们一起走进本期《巾帼法庭里的故事》。
“要是我不在了,谁照顾我儿子?儿媳妇要离婚可以,但必须给80万元!”
在这起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母亲为何情绪这么激动?
原来,孙某与杨某结婚后生育一子,生活多年后,被告杨某不幸患上某精神类疾病。
2008年孙某离家出走,拒不履行扶养丈夫和抚育儿子的义务,独留年迈的父母照料杨某及幼子,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案件办理
新丰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杨金艳多次与孙某沟通,从情、理、法等多角度耐心释法析理,告知其夫妻双方应互相扶持、互相帮助。
孙某也认识到自己未尽到作为妻子、母亲的义务,但表示双方分居时间已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时愿意想办法给予杨某经济帮助。
考虑到杨某患有精神疾病,在与杨某母亲沟通后,杨母表示双方分居多年,婚姻确已无法维持,同意离婚。
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与杨某离婚,孙某向杨某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自食其力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另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
这种扶养义务,是作为配偶必须履行的责任,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只要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即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西安临潼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