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15:10:4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恩玲
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后该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李某和妻子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酒后身体不适打开车窗呕吐,呕吐完关闭车窗时响声较大,公交车驾驶员回头看了李某一眼。就因为驾驶员看了李某一眼,李某以为驾驶员嫌弃其呕吐,便对驾驶员破口大骂,上前强行拽拉驾驶员衣服,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驾驶员身后击打驾驶员面部,导致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偏离车道,差点撞到了路边护栏,多亏驾驶员处置得当,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后驾驶员停车投警。
检察官提示:
公共安全无儿戏,干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公共交通安全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任性,乘客应守法出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遵守公共交通秩序;驾驶人员在面对司乘矛盾时,应妥善处理,不激化矛盾,共同维护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切莫以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做筹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