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0 16:51: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国家对烟草及烟草制品实行的是专卖专营政策,烟草的生产、销售、运输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烟草必须办理许可证才能销售,如果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烟草经营的行为是违法的。
2019年以来,被告人邵某在西安从事礼品回收。2020年5月26日,王某(已判)从阎良区袁某处诈骗软中华285条、硬中华285条、芙蓉王100条、南京雨花石85条,价值共计366600元。后王某通过杨某电话联系到邵某,邵某将上述香烟在西安销售。经查,邵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后,被告人邵某分别向公安机关缴纳40000、20000、40000元,其中退还受害人袁某损失65000元。之后,被告人邵某赔偿受害人袁某经济损失40万元,并取得袁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邵某平时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最终以被告人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