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1 17:49: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怡雯
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需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人民检察院怎样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的化解的化解方式措施,具体有释法说理、组织听证、监督纠正、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检察宣告、多元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争取支持。
结合检察机关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经验,向大家介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主要途径有:一是促成和解;检察机关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行政判决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是多元化解;检察机关要求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三是监督纠正促化解;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符合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协同审理案件的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四是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或者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程序瑕疵,损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五是组织听证;人民检察院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争议化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拖两家”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独特功能。遵循精准监督理念,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多方调处构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化解争议合力;以心换心,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身边事,达到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