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8:41:1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人敛财就走了偏道。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本事同村关系要好的朋友,某日午饭后张某去王某家中寻找王某闲聊,发现王某家中大门未上锁,张某进入后在院子喊了两声,无人应答,又进入王某家中找寻了一圈还是无人在,张某此时心声歹念,因自己有贷款压力,手头又有些紧张,加上之前看见过王某母亲放钱的位置,于是便进入了王某母亲的房间,从王某母亲房间的炕头内翻找到了放钱的茶叶盒,拿走王某母亲现金8000元,之后张某将茶叶盒放回原位,自己拿着钱离开了,张某将盗来的现金换成微信红包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和个人消费。
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临潼区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生活中对自己的财物一定要妥善保管,网络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输入时要做好防窥防护,以免给有的人可乘之机。(杨秀)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