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3 15:21: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开展“两行动、两措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体现法院担当作为的实际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三个年”活动,推动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能动履职、补短强弱、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和市中院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即日起鄠邑法院特开设“两行动、两措施”专栏,全面展示鄠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优秀做法,敬请关注。
“你们公司在网上发布散布不实消息,就是故意抹黑我们!”
“谁让你们公司不给我们结算剩余货款,实在是气人。”
近日,西安鄠邑法院草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原本怨气冲天、相互怨怼的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悉心劝导,最终打开心结放下成见。
网上的不实言论……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为合作公司,因甲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乙公司剩余货款,多次催要无果之下,乙公司遂安排人在网络上发布对甲公司的不实攻击言论,对甲公司的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侵害,导致了公司产品滞销需要降价销售的后果。原告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行为严重影响其名誉及评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受保护的名誉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白亚情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情原委,悉心听取双方诉求,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认真梳理分析案情后,法官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互和解的当事人
名誉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它代表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如果企业的名誉受损,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还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快速化解纠纷,帮助公司恢复正常运营,因此,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白法官决定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室内,法官一边耐心为双方讲解何为“名誉权”,释明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一边结合相关案例,指出被告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在行为合法的前提下维护自己的权益,过度或者过激的民事行为不仅给原告公司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边劝导原告应当具有诚信意识,按时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法官,这次真的给我们公司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们这批产品之前一直卖的很好。”
“张哥,这次确实是我们不对,采用这样过激的方式处理问题……”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余元。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