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检察:感情用事 可不“刑”

时间:2023-11-24 22:03: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潇 刘丝奇

 

人生在世总有不如意,煤气罐不是发泄情绪的工具,采用极端方式处理,危害公共安全害人害己。

案例一:马某某因与其妻子张某某闹离婚且就小孩抚养问题一直存在矛盾。于是,马某某买了一个煤气罐,后乘坐出租车把煤气罐拉到其妻子家中,马某某进门后将煤气罐提到了张某某卧室内,马某某左手拿着打火机,右手挡在煤气罐阀门上,马某某威胁到说你不要逼我,不然的话我就点燃煤气罐。后经张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将煤气罐收缴。

案例二:梁某因其兄与常某某发生口角,遂对常某某心生不满。梁某某将液化气罐搬至常某某家楼下小广场,点燃液化气罐后逃离现场。经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梁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释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相关具有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均是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冷静客观的处理,而是采取危害他人安全的极端方法,如果没有被民警及时制止,后果将不敢设想。

法条链接: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煤气泄漏后极易引起中毒情形,遇明火、静电和电源,其后果更不敢设想。遇事要与家人多沟通,或找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冲动是魔鬼,切勿行为不当,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公安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维护公安安全不仅是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