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7 11:05:5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舶瑞
案情回顾
李某妻子张某怀孕后,李某一直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无法养育孩子而苦恼,在张某生产后,李某遂找到其岳母被告人王某商量将孩子“送养”。王某为缓解女儿家庭经济压力,便四处寻找“下家”,最终通过多次价格协商,以5万元“营养费”将孩子“送”给多年未育的黄某夫妇。后李某与王某又以给孩子洗澡为由,将孩子从张某身边带离,交给黄某夫妇收取“营养费”5万元,回家后欺骗张某说孩子丢了。后张某到公安局报案,李某、王某二人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孩子终被送还妈妈张某的怀抱。
临潼区检察院以李某、张某涉嫌拐卖儿童罪,将二人起诉至临潼区人民法院,后二人被临潼法院依法判决。
检察官释法说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也对稳定、有序、文明的社会法治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采取了严厉打击、零容忍的态度。检察官在大量案例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有超过一半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儿童亲生父母或亲戚所为。
以 “领养”名义买卖孩子事件屡见不鲜。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生父母的送养,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确认才合法。对于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行为,大家应当有足够的认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西安临潼检察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