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17:10:0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诉讼案件中
双方当事人
往往各执一词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明断是非”呢
让我们从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小王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租赁B公司管理的房屋用于办公。后因A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B公司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租赁房屋上锁,并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小王称其将一幅著名书法家赠与其个人的字画悬挂在租赁房屋,但因该房屋被B公司上锁导致其无法取回字画,其多次要求返还字画,但B公司至今未还,故将其诉至雁塔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字画一幅,若字画已毁损灭失,则折价赔偿15万元。
B公司称其在收回房屋当日通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到场,并提醒小王及其员工将A公司重要物品、财务凭证及个人物品取走。在之后的搬家过程中,B公司未见案涉字画。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王称B公司通知其去现场后,仅允许拿走电脑和一些财务资料,不允许其拿走案涉字画,同时,小王提供照片一张,以证明腾房当天案涉字画悬挂在案涉租赁房屋内,因B公司将大门上锁,自己无法进入,字画由B公司占有。B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照片无法体现字画悬挂的位置就是在案涉房屋,且若小王能拍摄室内照片,则与其所述无法进入房屋的意见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根据小王陈述可知,小王并未将案涉字画直接交付B公司,而是基于其系案外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该字画悬挂在案涉租赁房屋内。小王提交的照片显示字画悬挂在室内,但无法体现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该字画在腾房时仍悬挂在案涉房屋内。另,小王未对其所述的B公司阻拦其进入房间拿走字画的事实进行任何举证,其在认为权利遭受侵害时也未采取报警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综上,小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要求B公司返还字画或折价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朱华法官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基本原则,如当事人连其主张的基本事实都无法进行举证,其以此产生的诉求则更难以令人信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审核证据,才能打下准确的案件事实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