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举证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3-12-01 16:13:2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巧利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下面通过近期审理的一则案例,来了解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基本案情:2023年6月,张某购买生猪并进行养殖。养殖生猪期间,张某从某饲料公司多次购买膨化小猪配合饲料喂养生猪。期间张某养殖的生猪拒绝进食并有6头猪死亡。2023年8月,饲料公司将张某剩余10件饲料收回并向其退款。2023年9月,张某与该饲料公司协商,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包括场地租赁费、饲料费、疫苗费、药物费、人工费以及为止损低价出售剩余生猪折损,合计28964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该饲料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通过原告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及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被告公司对其生产的饲料作出召回处理等情况,说明原告养殖的生猪发生死亡可能是食用被告生产的饲料导致,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但当原告生猪发生死亡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却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鉴定,诉讼阶段亦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饲料不存在缺陷,同时也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告养殖生猪的目的是为了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场地租赁费、饲料费、疫苗及药物费、人工费,因该部分费用系原告养殖生猪过程中必须投入的费用,最终转化为买卖生猪的价格,不应另行计算,故法院认定被告应按当时生猪的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因原被告未对死亡的生猪进行称重,原告请求按剩余生猪称重的均重计算每头猪的重量,符合情理。在发生生猪死亡事件后,原告为及时止损将剩余生猪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生猪是否存在问题,对于低于市场价格损失的部分,法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细致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64元。

法官提醒:虽然产品侵权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但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要充分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商、有效期、成分表、注意事项等信息,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保存好相关的消费凭证等证据资料,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来源:城固法院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