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01 10:42: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赵晶
11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满一年之际,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了8件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陕西各级法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引导广大群众提升防骗防诈意识的成效。西安新城法院刑事审判庭李熹微法官审理的被告人李某山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入选,本案亦入选2022年全市法院优秀典型案件。
01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山等人商议,由李某山在聊天软件“POTATO”“蝙蝠”群中发布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泰达币钱包地址,孙某伟等人使用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转款,后在火币APP中购买泰达币,再将所购买的泰达币转至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李某山等人以上述方式接收、转移资金800余万元。被告人周某有等人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西安市新城区、南京市夫子庙等地将本人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被害人邹某被骗资金流经上述账户。
关键词
跑分 虚拟币 结算账户 转移赃款
要旨
办理电信诈骗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准确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做到对被告人准确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0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山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或者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有等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名下支付账户及密码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根据李某山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山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03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电信诈骗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公诉机关对本案九名被告人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但经审理认为,本案各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虽在电信诈骗中均起到了支付结算的作用,但李某山等6人行为的核心是以买卖虚拟币的方式转移赃款,行为的本质是掩饰、隐瞒赃款去向;而周某有等3人仅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未具体实施转账等转移赃款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周某有等3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更为准确。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拟币为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赃款的案件。虚拟币及相关APP作为电信诈骗犯罪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其核心目的就是摆脱对银行、支付宝等实名注册账户的依赖,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追踪到完整的资金链,增强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
该案中,还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准确界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做到对被告人准确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