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 18:44: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王宁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裁判有罪的法律标准,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的重要性
审查批捕、审查公诉工作是四大检察业务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主要就是通过审查侦察机关(监委)移送的大量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运用这些证据材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然后再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不是刑事案件、是否属我院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各个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然后运用《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做出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在法庭上,综合运用案件证据材料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维持我院起诉书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这样,也就很明白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们对案件正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百七十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呼格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张氏叔侄杀人案等,经复查,都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造成的冤假错案。我们说,没有充分的证据,我们的刑事办案工作就无源之水、无米之炊。
二、如何理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案件事实清楚。这是我们审查起诉的关键所在,提起公诉的必须条件,更是法院判决的基本前提。我理解应当包括这些方面。一是有案件事实发生。比如,某地发现有一个人员死亡,某地发生了交通事故等。二是属于刑事案件。比如发现有人死亡,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为自杀或者意外事故,则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也首先需要审查是否是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否属我院管辖、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这都比较好审查,但很重要。比如经审查,案件已超过了追诉时效,我们就不必要按部就班细审查,严把关,做大量无用工作了。又比如管辖,如果不属我院管辖,可能辛辛苦苦审查完,法院不接收。四是所有证据综合证明系犯罪嫌疑人所为。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赃款赃物去向等都基本查清,如果是多人犯罪,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行为、作用也都查清,主从犯明确。六是犯罪嫌疑人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都已查清。七是没有漏罪漏犯情形。八是认罪认罚,附带民事是否赔偿,是否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等也都清楚。
2.证据“确实”。我的理解是,“确实”偏向于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偏向于对证据量的要求。如果这个理解成立的话,那么,证据“确实”就应当包括这几方面内容,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比如刑事案件侦查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调查的监察人员、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审判案件的法官;二是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就是收集证据的主体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两个人讯问、询问、对犯罪嫌疑人是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讯问、询问单独进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邀请其监护人到场,讯问、询问前已经向讯问、询问对象讲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都能够完整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完成后交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阅看,并允许其更改,最后写清“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致”,并签名按手印等等。如果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就难以保证收集的证据“确实”,也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在法庭上被律师指出,难以使用。我们经常遇到,公安机关一个人问人,两个人签字,有的甚至出现同一个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讯问(询问)的两份笔录上都签字,让人怀疑其收集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还比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证人,不让其监护人在场,让律师提出质疑等等。三是收集证据真实可靠。这就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逼供、诱供的方法,允许犯罪嫌疑人辩解甚至否认犯罪。前几年,轰动全国的聂树斌故意杀人案、呼格故意杀人案、浙江张氏兄弟故意杀人案错案,经后来复查,主要证据都是靠逼供、诱供得来的。大家知道,我们检察院审查批捕、公诉案件,主要是审查公安、监察委移送的现成案卷材料,所以,对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是否是逼供、诱供取得的甄别,一考我们办案检察官的办案经验,二考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材料的复核,对于案情复杂,被告人有辩解的,一定要认真讯问复核。四是证据具有证明力。我国《刑诉法》对七类证据的排列顺序实际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排在前边类别的证据证明力高于排在后边的证据证明力,当然,这些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没有污染的证据,这里再不多做详述。
3.证据“充分”。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我们知道,一个案子,从犯罪预备、犯罪经过到犯罪结果发生,甚至到犯罪嫌疑人逃跑被抓归案,是有一个过程的,要恢复它的全貌,就需要一个一个的证据从不同阶段、不同侧面来客观的反映,这肯定就需要很多的证据,这就有一个量的要求。而且,案情越复杂,需要的证据量就越多。另一个方面,证据充分,还要求有“质”的要求。比如,过去经常见到武警捆绑人犯,并不用很多的绳子,三下五除二就把人犯死死的五花大绑,相反,我们在一些电视剧里看到捆绑人,给被捆绑的人身上缠了很多绳子,但人家一挣扎,绳子脱离,逃跑。根本的原因,绳子捆绑不力。一个案子能不能定死,往往可能就靠几个关键证据,这就是高质量的证据。比如交通肇事,死亡人数或重大财产损失、目击证人、事故责任认定,就凭这几个关键证据,案件就大体可以定性,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追责。当然,支撑事故责任的认定如肇事车辆状况鉴定、肇事司机是否证照齐全、肇事司机否饮酒、肇事后是否逃跑等证据,也是对证据质的要求,也是对证据量的要求。
4.证据确实、充分,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衡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衡量,这就对证据收集、审查规定了方向。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犯,只要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放火罪、投毒罪,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防火、投毒行为,就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不特定人员死亡,就是结果加重,从重或者上档次处罚。有的犯罪,必须要有一定危害结果,比如我前边举例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等,要求必须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取证、审查证据时,不但要抓住行为证据,还要充分收集犯罪结果证据。
三、如何审查、判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前面阐述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其实就是收集、综合运用证据恢复案件原貌,从中发现、证实犯罪、证实嫌疑人,然后追究其犯罪责任。所以,如果证据收集确实、充分了,综合运用这些证据能够证实犯罪,也就案件事实清楚了。所以,我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实际上就是审查证据,综合运用证据,最后实现案件事实清楚。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
1.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在前面第二部分述写了,首先就是严格按照《刑诉法》对收集证据的要求来审查侦查人员取证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比如是不是两个侦查人员讯问、询问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是否到场了,有没有逼供、诱供等等,这里不再详述。其次,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办过刑事案件的同志都知道,很少有没有矛盾证据的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案件等,往往是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都有,证据间相互矛盾很多。这就要靠我们办案人员反复甄别,科学的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甚至还要考办案人的生活经验、阅历来分析判断。再次,审查证据是否充分。其实这个问题在前面也讲了,法律对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基本要求,也有不同的侧重,我们要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判断,比如对犯罪主体证明的证据,是不是符合该犯罪的身份要求、是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对犯罪经过的证明,比如前面举例的交通肇事案,有没有目击交通肇事经过,是否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等,对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结果加重处罚的犯罪,还必须查明造成的犯罪后果等,不同类型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不同,对证据充分程度的要求也不同。
2.综合运用证据。这其实才是办案工作的难度所在。如果看轻我们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认为批捕就是公安机关把已经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借我们之手变成逮捕,我们的公诉工作,就是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略做加工、包装,传送到法院。但如我前边讲的,公安机关送来的批捕、公诉案件,并不都是证据确实、充分,集中指向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相反,很多案件收集到的证据,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证据间也往往存在矛盾,一些案件收集的证据还无法证明到位,需要我们严格审查、科学甄别,综合运用证据来证实犯罪、证实犯罪嫌疑人,然后决定是否批捕、公诉,在法庭上,更是需要我们综合运用这些证据与辩护人口腔舌战、证实犯罪。一位前辈曾把我们的公诉工作粗糙的比喻为公安机关提来了一笼夹杂着大量草的韭菜,我们则是坐在那里细致的捡出草,甚至要捡出非常像韭菜的草,剩下纯粹的韭菜,这还不行,还要把这些韭菜做成菜,端给法院。对于证据不到位,或者相互矛盾的证据,不是简单的剔除,是要正确判断、运用有用的部分,或者通过科学的逻辑推理来证明证据未到位的部分案件事实。律师大都是精尖的法律人才,法官更是案件的最后决定者,糊弄不了他们,更何况,案件是终身负责,我们要对案件当事人负责,更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3.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必须唯一。如果我们证据不是“确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我们的推理不够科学,证明的案件往往就不清,得出的案件结论不是唯一的,甚至犯罪嫌疑人另有其人。呼格杀人案、聂树斌杀人案、张氏兄弟杀人案,经后来复查发现,案中证据间矛盾并没有合理排除,没有证明到案件事实,靠案中证据推理不科学,造成案件结论不唯一,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另有其人,所以,最终法院按照疑罪从无法律原则,判决案件原被告人无罪。
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一直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冤案错案多数原因在于没有对案中证据间的矛盾进行合理排除,造成案件结论不唯一。法律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求在对每一个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从整体上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作出判断,对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
供稿: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审核:姚启明
编辑: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