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4 18:53: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某地产一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购买某地产一期房屋,购房总价款411651元,首付131651元,余28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随后陈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陈某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某房地产公司为陈某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因陈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某银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先后代陈某偿还贷款合计29774.49元。某房地产公司代偿后向陈某催要代付款及资金占用费,但陈某一直未予支付,某房地产公司遂诉至法院。
灞桥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某房地产公司给付人民币29774.49元,并按LPR标准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22元,由被告承担。
执行结果: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灞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陈某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遂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其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陈某主动向法院指定的案款账户缴纳了代偿款29774.49元,迟延履行利息2709.2元,案件受理费299.22元及执行费392元。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守法是做事的底线。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信用惩戒措施,甚至被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守法意识,坚守诚信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西安灞桥法院供稿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