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不再漏雨的房子!

时间:2023-12-15 09:35: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李季平

冬日里

有一个阳光房该有多好

风吹不到

雨淋不着

还挺暖和

于是

真有人这么干了

 

一次漏水 一审二审终判决

张涛在其房屋外面的露台违建了一间阳光房,相关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但张涛未按期拆除,于是该阳光房被相关部门组织拆除。

 

不料,该阳光房拆除后,露台未做防水修复处理,雨水从露台漏入楼下杨昊家中,导致杨昊家中家具、家电及装修受损,无奈之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杨昊诉至鄠邑法院,要求张涛排除房屋漏水隐患,并赔偿相关损失。

鄠邑法院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调和。杨昊便申请对房屋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鄠邑法院根据有关鉴定机构评估判决被告张涛对露台进行防水处理,并赔偿杨昊财产损失、房屋租赁费、评估费等共计8万余元。张涛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次漏水 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后由于张涛疏于对露台进行防水修复处理,导致楼下原告杨昊的房屋发生二次漏水,原本未受损的墙面、家具及门窗也发生了损坏,杨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涛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元。

受理案件后,民二庭承办法官董红莹第一时间查阅卷宗资料,积极联络双方当事人了解、梳理案情。一番交流下来,董法官发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解开张涛的心结,让其心中堵的那口气泄掉,否则还会有三次、四次漏水事件的发生。

“这个阳光房我当初花了很多功夫和心思在上面,现在就这么拆了,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听完张涛的一通“牢骚”,董法官总算是发现了张涛的心结所在。面对张涛这口难以下咽的“气”,董法官首先告诉张涛,房屋改建要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改建申请,获批后再动工建设,否则属于违建,一经发现就会被拆除。其次向其告知,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董法官,是我之前对这方面法律不了解,还以为是我的房子,只要不影响别人,随便我咋折腾都行……”听完董法官的分析,张涛羞愧地直挠头。“杨哥,我回去了就找人把防水问题处理了,关于赔偿问题,你看咱们这样……”张涛连声道歉后,转头就去联系工人处理问题。

“这下好了,我家里这场闹心的‘小雨’总算是停了!”杨昊打趣道。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人有妥善维护管理房屋的义务,保证不对他人物权造成妨害或损害,因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应及时止损,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房屋漏水引发的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如遇楼上房屋漏水到楼下情况时,双方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积极妥善解决矛盾,真正做到睦邻友好。(文中均系化名)


编辑: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