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网络上随意公开他人照片或踩法律红线

时间:2023-12-19 14:29: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王巧利

 

随着互联网飞快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网络平台属于公告场所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公开别人的照片违法吗?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王某和张某二人系同村村民,两人口头约定由张某为王某介绍相亲对象,随后王某便将个人生活照发给张某。2023年10月,王某和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遂将王某个人生活照配上文字“王某,忘恩负义……”发到短视频平台,该视频播放量和评论量达几十条,王某得知此事后,同张某交涉,要求其立刻撤回,张某并未理睬,王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删除相关视频,在朋友圈、短视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肖像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原、被告在本次纠纷的形成中,均言行欠妥,被告将原告生活照发至公共网络平台,无疑会使双方矛盾升级,不利于纠纷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将含有原告清晰面部特征和体貌特征的照片上传至抖音平台,一般人都能认出照片上就是王某,其行为确已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王某有权要求张某删除照片并赔礼道歉,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众用网应遵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树立尊重他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充分认识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可能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应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侵犯肖像权需要依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民法典》颁布后,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防止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因此,无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在使用他人肖像时,都应当与肖像权人签署相关协议,取得对方许可。此外,当个人遇到侵害自己肖像权的行为时,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消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型、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供稿:城固法院

审核:姚启明

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