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熊孩子”玩火致灾,法定监护人须“买单”

时间:2023-12-26 11:49: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贾媛丽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玩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4月某晚,10岁的张某、孙某与4岁的孙小某在小区楼下玩耍,出于好奇,张某将楼下堆放的海绵、沙发、床垫等杂物点燃,导致小区停车位上的4辆汽车、商业楼外墙及附属物受损。上述受损物品的所有权人与未成年人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因该批案件所涉当事人较多,且双方系同小区居民,合理划分责任有利于化解矛盾,未央宫法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批案件进行审理。审理中,因涉案财产损失价值无法准确估量,故进行了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张某点火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且无独立财产,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孙某、孙小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清理堆放在小区公共部分、非垃圾区的易燃杂物,防范义务未履行到位,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其义务范围、安全保障能力、过错程度等,酌定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小朋友们好奇心旺盛,同时缺乏生活经验,易使小火酿成大灾。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要时常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引导人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小区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不仅影响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生活卫生环境,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易引起火灾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受损,发生地震等事故时影响他人逃生。物业公司对此需要起到监督作用,可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还可上门劝说,必要时要上报消防部门配合清理。


审核:姚启明

编辑:郑黎波